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院(系)党组织建设,进一步明确院(系)党组织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建立适应工作需要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江苏省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建工作基本标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院(系)党组织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紧密围绕学校和院(系)的中心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保证和促进党的建设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三条 院(系)工作由院(系)党组织和行政共同负责。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组织负责人与行政领导共同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院(系)党组织工作的目标是:建设一个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校党委、行政的决策,懂业务、善管理、团结协作、清正廉洁、开拓进取的领导班子;带出一批高素质的党员队伍、教职工队伍和学生骨干队伍;形成一个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需要,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紧密配合,保证院(系)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发挥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
党组织的设置
第五条 党员50人以上的院(系)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院(系),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上的院(系),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委员会。设党的委员会的院(系),不再下设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第六条 院(系)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党的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 ,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直属支部委员会由3-5人组成,设书记1人,必要时也可设副书记1-2人。各委员会设组织、宣传、纪检、统战、保卫、青年等委员(委员可兼任)。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
党组织负责人的选任
第七条 院(系)党组织负责人必须具备《南京工程学院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南工党【2009】32号)中规定的选拔任用条件。
第八条 院(系)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应由院(系)党组织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校党委批准。确因工作需要,也可以由校党委任命。中层领导班子换届时,可通过公开竞聘,校党委先委任院(系)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工作三个月后,再进行换届选举。选任书记、副书记要充分听取党内外意见,并严格按照同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履行有关手续。
第九条 院(系)党组织的书记和院长(系主任)原则上应当分开配备。根据工作需要,党员行政负责人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院(系)党组织委员会。
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
第十条 按照党章的要求,召开党员大会,按期进行院(系)党组织委员会换届选举。
第十一条 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决策重要事项做到“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定期召开院(系)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党建工作。领导成员要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少数与多数、下级组织与上级组织的关系。
第十二条 加强领导班子的思想理论建设。认真组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院(系)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制度。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理论培训。
第十三条 加强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制定勤政廉洁、监督制约的严格规定和措施;坚持领导班子成员过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开好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协助校党委组织、纪检部门做好每年对领导干部进行的述职、述廉、民主测评和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对院(系)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向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www.sb-788.com门进行考察;做好中层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
第十五条 会同院(系)行政做好本单位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监督和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坚持报告工作制度。每学期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听取党员意见,接受党员的监督;按要求向校党委报告工作。
第五章、党支部建设
第十七条 院(系)党委和党总支可下设党支部。教工党支部一般按学科、教研室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专业设置,党员人数较多的按班级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应与专业或业务相近的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书记1人。
第十八条 每两年对党支部委员会进行改选。选配好党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心党的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教师党支部书记一般应由教研室负责人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专兼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或学生党员担任。因工作需要,党支部书记也可以由院(系)党组织任命。党支部书记和支委名单应及时报www.sb-788.com备案。经上级党组织考核合格,任党支部书记的教工享有相应的待遇。
第十九条 实施党支部建设目标管理,实行分类指导,年末进行考核。不断增强党支部自主开展活动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建立并实行党支部书记参与讨论决定教研室重要问题的工作机制,保证学校和院(系)各项决定的贯彻执行。健全并执行党支部“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请示汇报、报告工作、联系群众等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
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二十条 根据校党委的有关要求和本单位实际,提出学期工作安排、组织生活以及党内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富有意义的党日活动,不断增强党内生活的思想性、原则性和针对性。在党内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表彰先进,弘扬正气,对不履行党员义务和违反党纪的党员及时教育、批评,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二十一条 在各院(系)建立分党校,作为学校党校的延伸。分党校的正、副校长由校党校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分党校在培训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和学生党员的同时,应该成为基层党组织开展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建设学生骨干队伍的重要阵地。
第二十二条 及时接转党员的党组织关系,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按上级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收缴、管理和使用党费;建立并维护党员基本信息库。
第二十三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按照《中国共产党南京工程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和要求,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建立起一支人数较多、素质较好、结构合理的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发展工作有计划、有重点,积极慎重发展优秀学生入党,采取切实措施,发展青年教师尤其是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入党。发展党员的制度健全,程序严谨,手续完备,质量有保证。
第二十四条 院(系)党委具有发展学生党员的预审权和审批权,学生党员的发展计划和审批结果报www.sb-788.com备案;院(系)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发展学生党员,由www.sb-788.com预审,校党委审批。教职工党员的发展,均由www.sb-788.com预审,校党委审批。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 院(系)党组织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发挥行政领导和群团组织的作用,齐抓共管。注意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将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中去,不断增强实效性;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关心群众生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努力化解各类矛盾,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为院(系)工作创造宽松和谐的环境,营造良好的氛围,保证学校和院(系)决策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组织党员和师生员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基本路线和形势政策教育。坚持政治学习制度。加强师德教育,关心教职工特别是青年教职工政治和业务上的进步。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帮助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师生参加社会实践,引导他们了解社会,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统战和群团工作
第二十七条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统战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努力做好民主党派和党外知识分子工作。注意通报工作情况,听取党外人士意见,改进工作。协助学校党委统战部门做好民主党派、党外人士的培养和举荐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围绕学校和本单位的中心工作,依照各自章程,根据各自的特点,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支持院(系)教代会正确发挥其职能。
第二十九条 指导、帮助共青团搞好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发挥共青团团结教育青年和党的助手作用,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分团委开展有利于青年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活动。
其 他
第三十条 校党委和行政要加强对院(系)党政工作的领导,完善各项制度,形成院(系)党政共同负责的运行机制。
第三十一条 校党委要建立和完善对院(系)党组织工作的考核、评估制度,并将考核评估的结果与干部的奖惩、晋升挂钩。
第三十二条 校党委和行政要关心院(系)党务干部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努力为他们排忧解难。院(系)党组织负责人在岗位上享受与同级行政负责人相同的待遇。
第三十三条校党委和行政为院(系)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院(系)行政也应积极给予支持,并列入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十四条学校党政管理部门、直属单位、后勤、产业等单位,参照本条例设置党组织。党组织结合实际履行相应职能。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www.sb-788.com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南京工程学院院(系)党组织工作暂行条例》(南工党组【2007】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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